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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检测


欧盟RoHS指令

欧盟RoHS指令系是欧盟法规编号为2002/95/EC的指令。RoHS是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的缩写,该指令是欧盟管控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此后,经历过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11年被新指令2011/65/EU取代。因此,2011/65/EU指令也被称为RoHS2。RoHS2指令在原指令要求的基础上,新增对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需执行合格评定程序并加贴CE标签的要求。

根据欧盟的法律体系,RoHS属于欧盟指令,即仅规定了欧盟国家必须实现的目标,而具体的实施方式需要欧盟各国通过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来制定。因此,企业将电子电气设备出口欧盟某一国家需要符合该出口国的具体法律。

企业将不符合RoHS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投放不同的欧盟国家市场,将面临不同数额罚款或监禁。

受RoHS 2指令管控的产品类别

根据欧盟RoHS 2对电子电气设备的定义,指令将受到管控的电子电气设备,分为以下11大类:

第1类        大型家用设备;

第2类        小型家用设备;

第3类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第4类        消费类设备;

第5类        照明设备;

第6类        电子电气设备工具;

第7类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第8类        医疗设备;

第9类        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

第10类      自动售货机;

第11类      其它任何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    

欧盟RoHS 2中电子电气设备的定义:电子电气设备是指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或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此外,除了电子电气设备成品受到管控外,欧盟RoHS 2还将电缆及用于维修、属于再使用、用于更新功能或是增加容量的零配件纳入了管控范围。可以说欧盟RoHS管控了几乎所有的电子电气设备。除适用范围外,指令也包含了不适用范围,RoHS 2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RoHS2指令第2(4)条):

a. 用于保护成员国安全及基本利益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和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

b. 设计送入太空的设备;

c. 专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实现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样特殊设计的设备替换的设备;

d. 大型固定的工业工具;

e. 大型固定装置;

f. 人或货物的传送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

g. 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h. 活性植入的医疗装置;

i. 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利用太阳光在特定场所为公众、商业、工业和住宅等长期提供能量的太阳能电池板;

j. 专门设计用于研究开发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设备;

企业判断产品是否需要符合RoHS 2的流程:

*是否属于电子电气应依据RoHS 2指令第3(1)、3(2)和3(5)条进行判断。

第3(1)条:

“电子电气设备”是指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或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第3(2)条:

第3(1)条中的“依赖”(dependent)是指就电子电气设备而言,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项设计功能。

第3(5)条:

“电缆”是指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用于连接电子电气设备到插座或者在2个以上的电子电气设备之间建立连接的连接线或延长线

第2(4)条:

详见“受RoHS   2指令管控的产品类别”中的不适用类别

附件III:

详见http://www.annmos.com/info-15-570.html

附件IV:

详见http://www.annmos.com/info-15-570.html

RoHS 2的具体要求

RoHS 2的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两大块,即有害物质要求和CE标签要求。

1. 有害物质要求

【均质材料 是指不能用机械的方式拆分的最小物料单位】

RoHS 2第4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或再使用,或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

附件II中所列的有害物质为以下10大类:

物质

限量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6+

0.1%

多溴联苯(PBB)

0.1%

多溴二苯醚(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每一类别产品限用有害物质的实施时间:

类别

前6类物质的实施时间

4项邻苯的实施时间

第1类~第7类

2006.7.1

2019.7.22

第8类

2014.7.22

2021.7.22

第8类中的外部诊疗设备

2016.7.22

2021.7.22

第9类

2014.7.22

2021.7.22

第9类中的工业监控设备

2017.7.22

2021.7.22

第10类

2006.7.1

2019.7.22

第11类

2019.7.22

2019.7.22

豁免:

附件III和附件IV中分别列明了现阶段的豁免情况。(这些豁免都是有有效期的,其中附件III的有效期:对于1-7类和第10类产品,豁免有效期为5年,2016年7月21日到期。对于第8、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为7年,2018年7月21日到期。附件IV的豁免有效期除特殊说明外,为7年,不同类别的产品起始时间不同。)

RoHS 2 豁免清单:http://www.annmos.com/info-15-570.html 

2. CE标签要求:

标签要求于2013年1月3日起生效。要求为:电子电气设备投放于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需确保已依据768/2008/EC附录II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自我声明)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在最终产品上加贴CE标识。其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声明书需至少保留10年。符合性申明(DoC)用于证明产品符合RoHS指令第4条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常见问答:

Q:电池是否属于RoHS的管控范围?

A:不属于。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条申明,RoHS法规的适用应不影响电池指令。欧盟电池指令前言中的第29条申明了RoHS指令不适用于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的电池和蓄电池

Q:包材是否属于RoHS的管控范围?

A:不属于。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条申明,RoHS法规的适用应不影响指定的废弃物管理法。包材属于欧盟包装指令的范围,因此不属于RoHS的管控范围。

Q:汽车及其零配件是否需要符合RoHS法规,或者是做RoHS检测?

A:根据Art2(4)(f)所述,汽车作为运输工具,不属于RoHS指令的管控范围。特别的,有的企业生产汽车零部件,并不作为整车的零部件,而作为单独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的,可以分为下面两种情况:1. 如汽车用的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等,是专门为汽车设计的,且其只有在作为汽车的一部分时才能实现其功能,根据Art2(4)(c) 可知这些设备不属于RoHS的管控范围,而属于ELV报废车辆指令的管控范围。2. 如冰箱,既可用于商务用车,也可用于家庭,那么它的用途并不是专门为汽车而特殊设计,则,冰箱属于RoHS的管控范围。


ROHS 2.0测试流程及所需资料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产品元器件清单

第二步:安姆斯工作人员根据提供材质颜色判定测试费用

第三步:客户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全额项目费,并准备好测试样品;(具体测试样品数量与工作人员对接)。

第四步:测试通过,报告完成、项目完成,出具ROHS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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